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异143号
案外人:***,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原籍: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祜水村瑶山**号。现住文登区米山路祥和花园小区****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教场东村
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小五里头村**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10-1号、9-11号、9-6号、9-7号、3-6号、3-11号六个车库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法院查封的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10-1号、9-11号、9-6号、9-7号、3-6号、3-11号车库,系案外人2013年用工程材料款抵顶所得,系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要求停止、解除对案涉车库的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案外人***系文登市美强阀门经销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该公司承揽被执行人***施工的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电缆、水暖等部分工程的材料供应业务。案涉车库系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以工程款抵顶所得。2013年10月11日,***与***签订关于泉都碧玉小区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以其在该工地所有的13个车库抵顶欠付案外人的870000元货款,其中包括案涉的10-1号、9-11号、9-6号、9-7号、3-6号、3-11号车库。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所涉及车库的备案合同及车库一并交付案外人,由案外人出租和使用至今。后因条件限制,且无法联系到***,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5月8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8)鲁1003执13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将案涉车库予以查封。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查询部门出具的案涉车库的备案情况显示,产权人为***。
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的主张无异议,同意解除对该车库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案外人对案涉房产的权利,能否阻却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案涉车库虽网签备案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系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合法取得并实际占有,且非因案外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之异议,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鲁1003执13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泉都碧玉居民小区10-1号、9-11号、9-6号、9-7号、3-6号、3-11号车库的执行,解除对该六个车库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时述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