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惠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2执字第113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长才。
被执行人:陕西惠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喜疆。
本院在执行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惠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惠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惠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科学院有未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你单位应支付给陕西惠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中人民币1280050元转至我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皎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