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机厂建设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1744号
原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航公司育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柏长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祥钢,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机厂建设公司,住所地科技路太白小区商务大厦5楼。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机厂建设公司返还财产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娜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