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冀民三初字第637号
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4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504元由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邢新同
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