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易诺敬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某某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领创智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591号 原告:西安领创智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领创智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 西安领创智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13757.5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127.2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关于***检察院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承包给原告,档案数字化预估40万页(以实际工作量为准),单价为0.36元/页,总价144000元(含税)。2021年9月份,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合同项目完成并退场,经双方核对确认,原告的实际工作量为593771页,合同价款应当为213757.56元。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被告出具价值213757.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尚欠113757.5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被告拒不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服务合同在其公司最后用印,其公司地址为合同签署地,而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陈述本案《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合同》系由原告方用印后交予被告方用印,被告用印地址为其办公地址即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室。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签署合同的,以后签署一方的地址为合同签订地。本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当按照约定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