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2389号
 
申请人:***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726268989C。
法定代表人庞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300Y。
法定代表人王志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陕0117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4日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兰州石化支行账号到账已足够财产保全标的7257292.1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招商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 ,开户行:招商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树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