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通管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5291号之一
原告:***通管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曲盘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费志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瑶,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首创国际城富北高银26号楼2303-0305室。
法定代表人:庞周荣。
原告***通管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通管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西安**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管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西安**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管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西安**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38元,减半收取2769元,财产保全费1933元,合计4702元,由***通管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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