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79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莎,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光平,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庞周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娣,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晨,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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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孟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骏林
书 记 员 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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