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05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城XX号楼2303-2305。
法定代表人:庞周荣。
原告***与被告***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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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田 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耀 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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