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陕0112执6520号
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2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3512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2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16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