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65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韩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盛健
书 记 员 王锋
打印人:王锋校对人:盛健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