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鑫盛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2执95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工业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鑫盛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0038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盛建筑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008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