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工业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1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卫国,男,生于1975年5月2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长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案款506082元及利息(以50608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63.5元,保全费3527元,保险费1804元。执行费7572元由被执行人*卫国承担。
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江卫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卫国未按期限自觉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卫国无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卫国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标的5060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5元,保全费3527元,保险费1804元。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26执1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