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工业园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19。
法定代表人李俊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单,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高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11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6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49700元以及利息(以49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直至货款付清),诉讼费54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案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780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登记在名下所有的长安牌陕AXXXXX机动车车户予以查封,现暂未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受偿标的1780元,未受偿案款47920元以及利息,诉讼费543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