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国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548号
原告:陕西XX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国
原告陕西XX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国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告知原告另行提供信息或者由原告撤诉。遂后,原告再未提交被告的其他地址及信息。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XX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怀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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