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通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恒通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1294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代表人:缪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通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恒通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经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调查、调解后,原、被告现已私下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本院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