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千执字第0034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1106室。组织机构代码75024746-7。
法定代表人:裴永烨,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组织机构代码10190562-6。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董事长。
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72号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处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934.68元,案件受理费4354元,由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0元,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将执行标的1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马虹英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