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2269号
原告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永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教育体育局。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局长。
原告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中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