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恢1588号
西安大西鑫摄影器材图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西鑫摄影器材图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陕0113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7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汉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大西鑫摄影器材图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利息610900元、执行费91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实现。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恢15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23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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