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3567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387G(2-4)。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167036。
法定代表人:刘德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