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025号
原告西安中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徐怀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德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正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小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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