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凤斗,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7431489.4元及利息、停工损失200874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0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共计支付工程款400万元,该400万元由三被执行人于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万元,剩余350万元自首次付款日起,每季度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此类推。上述付款满两年时,剩余余款一次性支付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均不计算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请求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了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请求,并申请解除对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和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执恢24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生华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郭应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