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米脂县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执行人陕西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脂县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米脂县银州北路西侧、饮马河南侧东风商城1幢商XX、办XX、XX有房产(总土地证号为国用(2009)第02**号,房产证号为米房权证米脂字第1021**号、第102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米脂县银州北路西侧、饮马河南侧东风商城1幢商XX、办XX、XX房产(总土地证号为国用(2009)第02**号,房产证号为米房权证米脂字第1021**号、第102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