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74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维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府掘进分公司(以下简称“陕煤神府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楼。
负责人:党文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宁兴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黄陵矿业”),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雷贵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李子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43年1月4日出生。
上诉人***、陕煤神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煤集团、陕煤黄陵矿业、大众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应得工程总价款是多少、已领取多少工程款、进风斜井工程合同差价3420308.76元是否属于管理费、陕煤神府公司及大众公司应否收取管理费、陕煤黄陵矿业是否已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应否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9)陕063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2元、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府掘进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南 慧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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