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保411号
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路支行名下银行账户:26090601040003002内的存款583838元冻结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路支行送达了(2020)陕0802民初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路支行名下银行账户:26090601040003002内的存款583838元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保411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0年8月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