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839号
申请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86973722T。
负责人:张占堂,系该站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宏远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66340615K。
法定代表人:李子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与被告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文化路支行的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文化路支行(户名: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卡号:26×××02)的5838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郭少伟
审 判 员 韩伊宁
人民陪审员 苏 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