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3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宏远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
法定代表人:李子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
负责人:张占堂,系该站总经理。
原审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建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
法定代表人:高来伟,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叶培清,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审第三人:张换牛,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阳区林业局副局长。
上诉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0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上诉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杨胜利
审判员 冯佑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