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03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友维志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汉城路3号美晶大厦二区5楼526-31室。
法定代表人:杨友草,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号甲12。
法定代表人:张亮,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1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109.5元,执行费2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13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