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45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