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号甲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被告:青岛融学智慧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九水东路3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融学智慧建造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楷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孔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