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甲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 原审被告:青岛融学智慧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学智慧建造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