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甲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
原审被告:青岛融学智慧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融学智慧建造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莱钢绿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方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