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

滑县鑫盛油田助剂有限公司与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3251号
原告:滑县鑫盛油田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焦虎乡暴庄。
法定代表人:暴永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魁,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C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安徽光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号华泰商住楼A栋601。
法定代表人:张道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鑫盛油田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鑫盛油田助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鑫盛油田助剂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滑县鑫盛油田助剂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光大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滑县鑫盛油田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军峰
审判员  王艳彩
审判员  董 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