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60号
申请人: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又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安、王洁冰,陕西平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雁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14日,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武当山经济开发区支行1810050319035148986账户内的共计240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和泽实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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