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世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临沂世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世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梅家埠镇。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凤苑2号楼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上诉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9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据被上诉人临沂世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发生争议后管辖法院已作了明确约定,约定由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沂世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之间对管辖作出约定,原审被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