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1222号
原告: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邱林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门口。
法定代表人:邢东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全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2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算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1265.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合阳县项目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合阳县XX镇XX村的项目土方开挖、基础、钢结构安装、pc保温板安装、水电安装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因被告方资金不到位,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被告一直未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向甲方法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柳红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车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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