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257号
 
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林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17645元。
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融鑫路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的1117645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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