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241号
 
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林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敏,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勇,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76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博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七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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