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2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林业和草原局(原某某林业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某某林业和草原局(原某某林业局)与陕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字(2017)第06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林业和草原局(原某某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林业和草原局(原某某林业局)返还工程款1004118元;二、承担案件仲裁费11142元,本案执行费12553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还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20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高甲星
审判员甄哲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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