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民初673号
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晗,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80元减半收取计18990元,由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