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5财保267号
申请人:勉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XX镇XX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05595A。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申请人:汉中XX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XX镇XX城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254278K。
法定代表人:王XX。
申请人勉县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中XX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97581.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勉县XX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XX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97581.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勉县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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