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11月26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10月02日。
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703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由**向**支付运输款97700元、利息16291元;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运输款97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1610元由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115601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