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1月26日。
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703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应向**支付运输款97700元、运输款利息16291元;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运输款97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二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保险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10元(含执行费1610元),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1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表示同意领取上述99910元后终结执行。本院已将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991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610元已交纳至本院非税收入账户。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尚有案款14081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703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龙海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