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文娟,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陕0721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偿付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51953元,货款利息损失50000元,合计1801953元(在2018年8月底前支付500000元,2018年10月底前支付500000元,其余801953元在2019年2月4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13771元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218271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