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晨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财保47号 申请人:沧州晨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9MA0DU0M7X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园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74125427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申请人沧州晨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行,账号:××××)依法冻结。申请人沧州晨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晨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账号:××××),金额限于226679.6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53元,由申请人沧州晨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