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城固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
被告: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园城B-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74125427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汉中江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