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娄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家具批发基地五金B区2排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淮,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上诉人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故本案应当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但未就涉案合同的效力等等提出异议,故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内容,本案的管辖应当由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且合同甲方为被上诉人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故本案应当由约定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程冬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