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陕01执945号之三终本裁定(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945 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2815.91元及利息、仲裁费984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187元。
执行中,本院经“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的两套房产,依法不能处置。
经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待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甄      哲
审  判  员  李      凯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思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