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523号
原告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五金B区*排**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120653386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41289374N。
法定代表人娄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康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佳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