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3015号之二
原告:青岛东方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北京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0979684209。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中段西侧-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85020115A。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东方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青岛东方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姗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