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511

 

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044A。

法定代表人:彭宁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96

法定代表人:胡晓光。

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8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2460内的存款61559元,保全标的为61559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6155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西安雁塔路支行为XXXXXXXXXXXXX2460内的存款6155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35元,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XXXXXXXXXXXXX2044XXXXXXXXXXXXXX429620200828

1